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张贴商业广告或者刻划、涂污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