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区)部门、单位应当弘扬和践行沂蒙精神,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密切新时代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