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编辑出版沂蒙精神系列读物,将沂蒙精神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和青少年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用沂蒙精神涵养校园文化,有计划地将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融入教育教学过程。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