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设提升沂蒙精神教育培训基地、纪念设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扩大教育覆盖面,充分发挥其在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中的主阵地作用。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