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交通要道和大型公共场所设置沂蒙精神宣传标识。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