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沂蒙精神的宣传工作,拓展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基层宣传,积极开展市外宣传与交流活动,提高沂蒙精神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沂蒙精神题材作品、开设专栏、专家访谈等方式,广泛宣传沂蒙精神。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