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沂蒙精神弘扬工程规划,统筹沂蒙精神研究、宣传、教育和践行等方面内容,引领和规范沂蒙精神的传承与弘扬工作。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