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搜集老党员、老干部、老支前、老战士、老模范等革命前辈和模范人物的口述历史、回忆录,整理提炼相关的历史故事、革命事迹和崇高精神。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