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