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内举办陈列展览、进行影视拍摄活动的,应当事先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利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各类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党史教育的,其展览展示的内容、史料以及讲解词,应当征求党史研究机构和宣传部门的意见。展览展示和影视拍摄应当防止过度商业化、娱乐化,杜绝低俗化。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