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当在重点区域开辟宣传展示空间,或者在合适位置设置铭牌说明。具备条件的国有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