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并根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需要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指导、帮助和资助,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保护责任人的保护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