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本市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产权归属确定:(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二)集体所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为保护责任人;(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