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进行日常保养、修缮;(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自然、人为因素引起的安全隐患;(三)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文化物质资源重大损失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四)发现破坏红色文化物质资源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宣传教育;(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