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修缮;

(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自然、人为因素引起的安全隐患;

(三)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文化物质资源重大损失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四)发现破坏红色文化物质资源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