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的历史和现状,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