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张贴商业广告;

(三)刻划、涂污;

(四)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安全的物品;

(五)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

(六)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

(七)其他破坏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环境和危害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