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设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标志。

保护单位标志的样式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单位标志。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