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列入保护名录内尚未认定为文物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认定为文物。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