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对列入保护名录内尚未认定为文物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认定为文物。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