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在重点管理区内已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妥善处置。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已有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养犬人又愿意继续饲养的,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犬只信息登记,可以继续饲养,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公示。超数量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他人、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后,不得再增加饲养犬只数量。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