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本条例施行前在重点管理区内已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妥善处置。
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已有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养犬人又愿意继续饲养的,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犬只信息登记,可以继续饲养,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公示。超数量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他人、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后,不得再增加饲养犬只数量。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