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查处养犬违法行为时,各职能部门可以单独执法,也可以联合执法。单独执法时,发现还存在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本部门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联合执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