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有关部门对养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录入养犬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五年内不予办理犬只信息登记。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