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有关部门对养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录入养犬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五年内不予办理犬只信息登记。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