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