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饲养犬只不按规定免疫的;
(二)养犬人或者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未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的;
(三)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养犬人未及时送至有资质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不按规定植入电子芯片、电子芯片损毁或者灭失未重新植入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每只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植入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