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犬只交易应当具备有效的狂犬病免疫、检疫合格证明和电子芯片植入的证明。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