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和方便交易的原则合理选址,设立犬只交易场所。

犬只交易场所应当实行定期消毒或者区域轮休消毒制度。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