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有资质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主犬尸应当送交有资质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市、县(市、区)建成区以内的无主犬尸,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收集;市、县(市、区)建成区以外的无主犬尸,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

犬只收容、认领与领养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