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养犬人或者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门,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置。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配合捕杀,送交有资质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防治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