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制止,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