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
(二)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五)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六)携带清理工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