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
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等场所;
(二)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艺术馆、体育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三)餐饮、商场、宾馆、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划定并公布的禁止携犬进入的旅游景点、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等区域;
(五)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
除第一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度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遛犬场所。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