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按照本条例规定可以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在饲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