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三)不得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四)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五)不得组织、参与利用犬只进行赌博活动;(六)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七)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八)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管理证件;(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