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
(四)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五)不得组织、参与利用犬只进行赌博活动;
(六)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七)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八)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管理证件;
(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