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养犬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生成犬只信息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姓名(名称)、住所(驻地)、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三)犬只信息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签注、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犬只信息登记证、犬只标识牌、电子芯片的补发、重新植入等情况;(四)犬只免疫情况;(五)养犬违法信息;(六)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