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养犬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生成犬只信息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名称)、住所(驻地)、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犬只信息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签注、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犬只信息登记证、犬只标识牌、电子芯片的补发、重新植入等情况;

(四)犬只免疫情况;

(五)养犬违法信息;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