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养犬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生成犬只信息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名称)、住所(驻地)、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犬只信息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签注、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犬只信息登记证、犬只标识牌、电子芯片的补发、重新植入等情况;
(四)犬只免疫情况;
(五)养犬违法信息;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