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收到养犬人提交的信息登记材料,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并发放犬只信息登记证、犬只标识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犬只信息登记证、犬只标识牌、电子芯片毁损或者灭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设立联合办公场所,实施犬只狂犬病免疫、办理犬只信息登记。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