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后五日内,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犬只信息登记场所办理犬只信息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二)犬只近期全身正面彩色照片、品种、数量清单;(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或者拴养设施的证明材料;(四)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五)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六)狂犬病免疫证。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