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后五日内,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犬只信息登记场所办理犬只信息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近期全身正面彩色照片、品种、数量清单;

(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或者拴养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六)狂犬病免疫证。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