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犬只信息登记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于签注期满前三十日内,凭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办理签注手续。

公安机关可以建立养犬登记电子信息平台,实施网上签注,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信息。

连续两年未签注的,由公安机关注销犬只信息登记。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