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后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犬只信息登记场所办理犬只信息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居住证;(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三)狂犬病免疫证。公安机关在办理犬只信息登记时,应当采集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等信息。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