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的品种和标准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导盲犬、搜救犬的饲养和科研机构、动物园、专业表演团队等单位特殊需要犬只的饲养,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