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均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犬只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狂犬病免疫证。

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在狂犬病免疫接种时植入电子芯片。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