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均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狂犬病免疫证。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在狂犬病免疫接种时植入电子芯片。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