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细化落实乡镇工作人员激励政策,制定符合乡镇实际的激励措施,对在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鼓励乡镇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