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市)设立的血液管理机构,协助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组织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