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