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