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非本市户籍的居民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籍人员在本市献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