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和义务献血的公民,本条例施行后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