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公民应急献血,但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为限。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