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第十五条有效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采血、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血站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